变更类型备案要求及场景
更新时间:2025-05-28
变更类型备案相关要求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变更类型备案场景
- 用户主动进行变更类型备案
ICP备案主体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发生变更(例如负责人离职、手机号码更换、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法人发生变更等),您需及时进行变更类备案操作。
- 因收到核查通知需进行变更类型备案
若收到百度智能云关于ICP备案信息专项核查备案信息不合格的通知(电话、短信、邮件、站内信),请先根据通知要求核查相关的问题,如需通过变更类备案进行更新,需准备相应材料,然后进行变更类型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