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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备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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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服务

黑龙江备案规则

企业或组织用户

主体信息

  1. 主体负责人需填写法定代表人。
  2. 证件需为彩色扫描件或彩色拍照件。
  3. 域名所有者须与主办单位名称保持一致,有效期需大于3个月。
  4. 网站名称建议使用主办单位名称或单位简称。
  5. 政府、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备案:

(1)注册使用规范的中文域名。党政机关应使用“.政务”后缀的中文域名,事业单位应使用“ .公益”后缀中文域名。

(2)注册使用规范的英文域名。党政机关应使用以“.gov.cn”后缀的英文域名,事业单位应使用本行业规范后缀的英文域名。

(3)必须提供《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申请》或《党政机关网站资格复核申请》/《事业单位网站开办审核申请》或《事业单位网站资格复核申请》(至当地编办办公室办理)上传到备案系统。

(4)事业单位还可以是.org.cn或者.公益

  1.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需提前向省广电局申请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若网站服务内容不涉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未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需提供《承诺书》;如网站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具体解释参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请上传《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如不涉及此类服务,不需要勾选前置。
  2. 网站服务内容涉及药品或医疗器械业务服务或信息服务,请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若实际网站不涉及,需提供《承诺书》。
  3.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互联网络游戏服务,需提前向省委宣传部版权局申请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若网站服务内容不涉互联网游戏服务,需提供《承诺书》。
  4.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电子出版物,需提前向省委宣传部版权局咨询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若网站服务内容不涉及是电子出版物服务,需提供《承诺书》。
  5.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按照本办法第34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主办单位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等应及时向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申请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6. 经营范围涉及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需到黑龙江省网信办咨询办理前置审批文件,如网站实际不涉及,请需提供《承诺书》。

变更备案

  1.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时,需提供发证机关提供的变更证明。
  2. 单位备案不能变更为个人备案。

个人用户

主体信息

  1. 证件住所必须为本省。
  2. 证件需为彩色扫描件或彩色拍照件。
  3. 证件有效期需大于3个月。
  4. 负责人未满18周岁不能备案。
  5. 域名所有者须与主办单位名称保持一致,有效期需大于3个月。
  6. 备注网站开办后内容。
  7. 服务内容不能选择“其他”

变更备案

  1. 个人性质备案不可以变更为其他个人。
  2. 当已备案的个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时,可以个人变单位。

新旧备案注意事项

  1. 未备案网站禁止访问。
  2. 已备案网站可开可不开,网站内容需与备案主体相符,网站底部必须悬挂备案号且可正常跳转工信部首页。
  3. 网站标签页网站标签需包含:公司名称、公司关键词或网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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